天津市环渤海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市环渤海经济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理论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及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组织推动理论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官产学相结合,按照经济规律,发挥天津在环渤海地区中心城市作用,加强对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及学术交流,为促进天津经济发展,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繁荣服务。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天津和平区(具体地址另行上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组织理论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势态、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和经济合作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给本市及环渤海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成果,献计献策。
(二)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拓与环渤海地区各省、市间的联系,并开拓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间的合作,特别是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联系与研究。
(三)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举办学术报告及学术研究活动,交流研究成果。并向有关部门积极推荐,提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通过各种形式和宣传渠道,继续扩大舆论宣传,以提高定位后的天津市在我国北方经济发展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作用,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中的知名度。
(五)组织编辑有关资料和简报,出版有关学术专著。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一)凡本市经济理论研究部门,大专院校及有关实际单位或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本市经济理论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具有一定职称和研究能力,自愿申请参加,并承认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优先参加的权利;
(四)根据本会的要求,组织课题调研或开展学术活动,可获得本会一定的支持或奖励;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活动;
(三)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推荐研究成果;
(四)积极向社会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信誉,按规定交纳会费,介绍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根据具体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以适当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会费标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组织培训、编辑出版书刊,创办实体,提供咨询服务;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2 次。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可临时召集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和环渤海地区经济研究领域中有一定影响能力;
(三)理事长 ,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常务副理事长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过高须经理事会通过,报市社联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联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每年由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会员交纳会费;
(三)组织培训、编辑书刊和提供咨询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接受合法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执行课题调研,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及研究会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条 秘书长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审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别设会计和出纳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市社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一旦完成宗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手续,必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后,于 2002 年 3 月 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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